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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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蓝剑技术防范有限公司工程款1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