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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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平陆县晨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失99070元、施救费12800元,合计111870元。上述费用共计113870元。 二、被告***、平陆县晨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