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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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397584.85元,利息953204.48元,并从2019年8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6397584.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3‰上浮50%承担逾期利息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浮动抵押的动产(即2016年8月22日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所确认的库明细表,作为判决书的附件附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和被告丸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37元,由被告四川丸美柏家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