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丽新装饰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378.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丽水市丽新装饰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案涉的型号为夏普AR-2820NZ数码复印机返还给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原告丽水市小松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负担2058元,由被告丽水市丽新装饰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