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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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四 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 二、原告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卓筒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蓬莱清香苑的房产(大英房权证蓬系字第××号,大国用2006第2963号)所进行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