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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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初304号 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光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龙,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名常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宇,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伍静 审判员张宗文 审判员廖小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云乐 书记员陈进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