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市今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德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漯河市今水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南省德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元,由***负担400元,由河南省德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