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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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借款本492443528.3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30日)为13068468.45元及2016年5月31日至全部还清借款时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三、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四、珠海秦发物流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公司已产生及将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9359.98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2574359.98元,由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8.97元,由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秦发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冯西煤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