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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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590000元; 二、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6935元[590000元×年利率4.35%÷365天×192天(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590000元×年利率4.25%÷365天×50天(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0月9日起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保险费14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725848.8元,给付标的648383.8元,占诉讼标的89.3%,本案案件受理费11058.49元,减半收取计5529.24(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鄂州鲁班(集团)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37.61元,由原告新疆丰源吉祥智能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9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