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 忻州市嘉恒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60元,由原告***负担14360元,由被告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25420元,由被告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