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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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和附加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金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鉴定费700元,合计1,831元,由原告***负担565.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1,2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