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菲斯克汽车轮毂轴承有限公司 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 杭州工合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工合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73087.5元; 二、被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工合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杭州工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计2331元,由被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由原告杭州工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财产保全费1791.5元,由被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蓝翔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