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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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11178.08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178.08元); 三、驳回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15元,***负担2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四川伟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55元,***负担2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