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5E33、5E36号商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推广费合计167683元; 二、被告林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577.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4261元、财产保全费1510.14元,合计5771.14元,由被告林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林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