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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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4115731.38元及其罚息(罚息:①以4290666.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计算2016年9月21日当日罚息;②以4253792.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从2016年9月22日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③以4248692.9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计算2016年9月26日当日罚息;④以4218054.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计算2016年9月27日当日罚息;⑤以4208850.6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计算2016年9月28日当日罚息;⑥以4201689.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计算2016年9月29日当日罚息;⑦以4159917.1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从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⑧以4119959.4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从2016年10月8日计算至2016年10月13日;⑨以4115759.4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从2016年10月14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⑩以4115731.3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25%从2016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

二、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3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449.08元;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3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三、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9日按年利率5.75%计算;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9月29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四、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9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3600.96元;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五、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687.45元;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六、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19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2323.01元;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七、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按年利率5.75%计算,并扣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偿还的利息12345.47元;罚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八、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5.75%计算;罚息: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九、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5.75%计算;罚息:以2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十、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按年利率5.75%计算;罚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复利:以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之次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十一、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572500元及其利息(以2572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十二、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十三、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427500元及其利息(以14275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十四、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46847.96元及其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1946847.96为本金,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十五、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右江小组、罗行何家小组“大竹园”地段[他项权证号:佛国土资南他项(2012)第0471号]的土地在债权最高余额1099.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十六、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右江小组、罗行何家小组“大竹园”地段[他项权证号:佛国土资南他项(2012)第0470号]的土地在债权最高余额422.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十七、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对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高海右江小组罗行何家小组“大竹园”地段高海大道4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的房地产在债权最高余额7890.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十八、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债权最高余额9411.5万元范围内、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应在债权最高余额85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确定的尚欠借款本金从2018年6月2日起至该尚欠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625%计算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确定的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从2018年6月2日起至该应付未付的利息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判决主文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确定的尚欠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从2018年6月2日起至该尚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本案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追偿;

十九、驳回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951.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45951.71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奥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30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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