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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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27920596.5元及罚息(罚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本金27920596.5元为基数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30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钜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瓯越百货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813.30元,由原告负担46464.6元,被告朱清轩、***、瓯越公司、钜沣公司、国汇公司共同负担18334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