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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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3民初2310号 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2A80Y4R。 法定代表人:胡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其余信息未核对。 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熊彩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依林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