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杭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440元,此款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7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担23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280元,被告***负担769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5-13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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