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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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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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利息653333.33元(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华控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被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偿还利息的连带责任。被告华控建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原告负担72680元,由三名被告共同负担14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