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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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的49499690.78元债权为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 二、驳回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交纳302194元,因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受理费289298元,由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896元退还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