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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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的49499690.78元债权为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清偿;

二、驳回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交纳302194元,因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应收取受理费289298元,由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896元退还原告泗阳东伦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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