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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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人和众鑫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7079640.03元(其中3879640.03元为优先债权、3200000元为普通债权) 二、原告四川国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移交高压水枪1台、施工现场监控设备全套、全站仪1台、冰箱1台、消毒柜1个、抽油机1个、洗衣机1台、空调9台、电热水器1个、电脑1台、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沙发1组、配套板房、办公桌及其他办公物品等办公设施。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57元,由被告营山县中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