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费用)2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