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9民初92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914959215。 法定代表人蒋隆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禄林,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FMD8J。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兢,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秀,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4315.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为10132.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采购订单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2.原告自行取回涉案的所有PL20移动电源;3.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261393.98元;4.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5.原告向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6.原告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315.9元; 二、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分别以164315.9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北宇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94元、保全费1392元、反诉受理费8346元,均由被告深圳市魔睿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