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3563.50元; 二、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泵管丢失赔偿款19580元; 三、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2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1500元,从2019年2月5日起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43563.5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22元,由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