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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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绵竹富森纸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信公借A81601201700134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A816052018001578号、A816052018001577号”《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二、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华山的土地使用权【攀国用(2014)第00027号】依法变现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673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华山的土地使用权【攀国用(2014)第00028号】依法变现的价款在最高限额33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绵竹富森纸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00.00元,由被告四川省绵竹市豪森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绵竹富森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