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省盐业公司南堡分公司 安徽华猫软包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 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喜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永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猫软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献亮,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猫软包装有限公司、***、唐山市唐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