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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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9649.66元,利息及违约金6824.98元,共计2647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