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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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1311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山东众业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299元,合计34,379元,由上诉人广西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39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众业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4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79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79,379元,由上诉人广西亚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339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众业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