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美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广西美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其在灵川县八里街金霖华庭小区3幢2单元7层2号房屋物业服务费2384.61元、公共水电费23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66元及违约金715.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