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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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4725元; 二、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1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尝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20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4日起至实际尝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4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尝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10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尝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0元由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