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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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止2020年2月20日利息为356089.70元,从2020年2月21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桂(2018)玉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3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37648元,减半收取18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3824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48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