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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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峰支行 广西德睿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德睿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36215.78元并支付罚息847356.66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7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德睿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4671.45元; 三、被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西德睿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1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共计57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德睿祥贸易有限公司、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