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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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3民初2409号 原告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曹华,总经理。 被告林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现居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佳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志勇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维全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