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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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六项; 二、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8)川202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二、由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四、由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收电费57500元;上述一至四项品迭后,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给四川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1500元,限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四川阳光美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