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西昌金鑫矿冶有限公司
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4民初1245号

原告: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德胜,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彬,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昌金鑫矿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代清,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昌金鑫矿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晨龙航天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竹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恒萧

裁判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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