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丽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4592.8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滞纳金(分别以675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2月1日、2017年8月1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