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宝丰县宝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42250.48元及利息(利息以642250.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2250.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宝丰县宝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77772.78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