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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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海特仓储有限公司 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截止2019年8月20日所欠利息320921.67元,2019年8月21日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还清借款时实际结算数额为准); 二、原告对被告***质押仓单下的50吨钼铁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967元,减半收取计12484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