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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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三、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6元,由被告河北昊龙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