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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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9855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已支付7000元); 二、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房款7492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2346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河北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