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各项费用141830元,并支付违约金6195元(本金123900×5%),同时以本金123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被告湖北观山润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