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贷款本金194800.27元、利息9546.78元(以上利息的数额计算至2018年5月21日),并从2018年5月22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元(原告已预交至本院),由被告***承担并给付给原告,被告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