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21民监13号 原审原告侯开贤,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张连福,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赵洪波,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张仁江,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矫雪,女,****年*月**日生,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王瑞光,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审原告王明平,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七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传柱,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街。组织机构代码:73673670-7。 法定代表人于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系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广全,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侯开贤、张连福、赵洪波、张仁江、矫雪、王瑞光、王明平诉原审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广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辽05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满检民(行)监【2019】210521000010号检察建议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石延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佳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