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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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521民监13号

原审原告侯开贤,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张连福,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赵洪波,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张仁江,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矫雪,女,****年*月**日生,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王瑞光,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审原告王明平,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七原审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传柱,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街。组织机构代码:73673670-7。

法定代表人于长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系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广全,男,****年**月**日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现住庄河市。

原审原告侯开贤、张连福、赵洪波、张仁江、矫雪、王瑞光、王明平诉原审被告辽宁广通工程有限公司、陈广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辽05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本满检民(行)监【2019】210521000010号检察建议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石延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佳书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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