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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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威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 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889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0889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636元,由原告四川沪鑫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901元,由被告四川省广汉华威铝业有限公司承担14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