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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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8782.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误工费47585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护理费50254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181963.6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鉴定费1040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5000元; 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 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200元; 十、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复印费409元; 十一、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