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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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四、五、六项(即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广元城南时代广场经营合同》;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保证金1万元;四、原告(反诉被告)***腾退并返还被告(本诉原告)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城南时代广场四层1406号商铺(面积为80㎡),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2000元、物业管理服务费5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由上诉人***负担2200元,由被上诉人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39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元,由被上诉人四川迪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39元;。(诉讼费在执行中进行抵扣)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