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 重庆渝水坊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尚欠的借本金款2485106.79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4%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利随本清;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截止2019年10月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95440.74元; 三、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有权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产(证号为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欠付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重庆渝水坊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7元(已减半),由***,***、***,***,重庆渝水坊农贸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