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集团)
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烹饪协会
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82018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损失25000元及合理支出6200元,共计31200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欢喜田犟骨餐饮店公司负担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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