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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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诚达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治水尾股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U.ONE优城租赁合同》及2019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一》无效; 二、被告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空调费保证金、推广费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73066元; 三、被告深圳市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17822元、水电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47822元; 四、被告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人民币179125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4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702元,由被告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22元,此费原告已预交。本案评估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0元,被告深圳市豪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00元,此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