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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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148元,并支付逾期未交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人民币62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正欣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